星洲日报2011.10.11
学校董事呈注册申请就生效?董总促魏家祥澄清
(吉隆坡10日讯)针对教育部副部长魏家祥,指学校董事只要将注册申请交到教育局,其地位就自动生效,董总促请魏家祥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魏家祥副部长似乎在说,《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是多馀的,是不需要遵守的。”
董总在文告中说,魏家祥的声明若是要宣佈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正如首相宣佈废除《1961年内安法令》那样,董总十分欢迎,因为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他说,魏家祥副部长若不是要宣佈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则请副部长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魏家祥于昨日被引述说,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
董总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88(1)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成为学校董事的人士必须注册为学校董事。《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5条文规定,申请注册成为学校董事必须採用该条例附录一的表B。
法令规定须有注册证
它说,《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规定,学校注册官在收到有关的董事注册申请后,并在进行任何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必须将该教育机构的董事注册并发出董事注册证。《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规定,所发出的董事注册证必须採用该条例附录5的表格。
它指出,显然,一位学校董事必须获得学校注册官发出的上述条例附录5的注册证才是正式的学校董事。《1996年教育去令》第132(2)(e)条款也明文规定,一位没有获得注册的人士出任学校董事将是犯法的行为并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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